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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师范学院

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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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师院办发【2021】14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内财教20161589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自治区政府、包头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奖励覆盖面为在校学生总数的3%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综合测评成绩和学业成绩分别位居班级前25%无未获得学分课程;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度申请,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校学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由各二级学院具体组织施行。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个人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本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二)班级民主评议。由班主任主持召开班会对本班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报本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三)二级学院审查公示。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评审条件和规定,负责对各班级评议结果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将审查结果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选结果报学生工作部

(四)学校研究审定。学生工作部对各二级学院评选结果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提交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自治区教育厅。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代发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各学院要建立健全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后期考核和奖金使用监督机制,对获奖学生的表现及奖学金的使用情况要进行有效的考核和监督。

第十二条 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评定和发放过程中,凡发现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评定资格。已获得奖学金的,追回所发奖学金和证书,并视情节轻重,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学校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9月起施行,原《包头师范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包师院办发〔201832号)同时废止,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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