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师范学院
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修订)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鼓励学生发展特长、开拓创新,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以科学评价体系客观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测评原则:
综合索质测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性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尽可能科学合理地反映学生的实际素质状况。
二、测评内容和比例:
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包括:学业成绩测评和基本素质测评。基本素质测评包括:思想品德测评和能力素质测评。
测评比例: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按百分制计分,综合测评总分=A×70%+(B+C)×30%,其中A指学业成绩测评分,B指思想品德测评分,C指能力素质测评。
A累计得分不超过100分;B累计得分不超过60分;C累计得分不超过40分。
三、测评指标体系:
各学院应根据学生的思想品德及行为表现、学习成绩、体育锻炼与体质状况,依据本办法研究制定本学院实施细则进行评定,对学生评定的基本要求包括:学生思想行为表现、专业学习情况、公寓(宿舍)表现情况、参加校内外公益活动情况、科研情况、参加社会实践和学科专业类竞赛等情况(见附表)。各项指标分值由各学院制定,并且要考虑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进行奖励加分和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进行处罚扣分。
四、测评程序:
(一)每学期终个人进行总结,在个人书面总结基础上,写出个人鉴定,并填写《包头师范学院大学生综合测评登记表》。
(二)班委组织班级小组讨论,并实事求是地核实本人成绩及个人小结,提出意见。
(三)班主任审查后,根据全班学生实际评分排序,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备案。
(四)综合测评结果班级和学院各公示三天。
(五)综合素质测评每学期进行一次,每学年进行一次总评。
五、测评效用:
(一)综合测评的结果作为当年度评定奖助学金、自治区和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大学毕业生”和其他先进个人的依据。
(二)对学生在校期间综合考评的总分作为评选优秀毕业生的依据。
六、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专科学生,预科生可参照执行。
七、本办法自2021年9月实施,原《包头师范学院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包师发〔2016〕88号)同时废止,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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