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修订)
(包师院办发【2021】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给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的纪律处分,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专科、预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及运用
第四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纪律处分从处分下达之日起生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以6个月为期限;记过、留校察看处分以12个月为期限。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故意隐瞒事实,拒不承认,无理狡辩者;
(二)勾结校外人员或本校学生违反本规定者;
(三)对工作人员、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四)一次违纪,触犯本规定中多项条款者;
(五)屡教不改或因同一行为多次违纪者;
(六)策划、怂恿违纪行为、积极参与违纪行为并在其中起主要作用者;
(七)胁迫他人参与违纪行为者;
(八)在处分查处期间或在纪律处分期间,另有违纪行为者;
(九)伪造、销毁、藏匿证据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和提供证据者;
(十)为犯罪嫌疑人作伪证或者为当事人出具伪证者;
(十一)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社会影响恶劣的;
(十二)殴打教师或管理人员的;
(十三)事后又寻衅滋事或报复他人的。
第七条 除考试违纪(作弊)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分:
(一)情节轻微者;
(二)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并及时改正者;
(三)有其它立功表现者。
第八条 对于有轻微违纪行为尚不够纪律处分者,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学生不得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违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警告、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未被国家有关机关或授权组织处罚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不遵守公民道德规范,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活动,违者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拾物不还、骗取保险理赔金、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酬金、助学贷款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以口头、书面或其它形式侮辱、漫骂、威胁他人,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造谣、诬陷他人,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或偷阅他人电子邮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转让、涂改、伪造各种证明、证书、证件、证券、票据、成绩单等材料,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捏造虚假事实反映问题,影响学校正常工作和声誉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在综合测评、奖学金评定、助学金申请及其它评奖评优工作中弄虚作假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的商业性娱乐活动,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涂写淫秽文字、书画,制作、传播、观看淫秽书刊、音视频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窥视、滋扰等流氓行为,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一)司法机关如做出卖淫、嫖娼、吸毒、贩毒行为认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擅自举办募捐,或从事非法商业活动,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三)在校园内进行邪教、封建迷信、宗教活动,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偷窃、骗取、勒索公私财物,冒领他人存折、汇款单、邮件单,拾捡他人有价证卡后消费使用、持他人电子产品消费等行为,对违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故意损坏公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扰乱校园正常教育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制造事端扰乱学校党政机关正常办公,或扰乱课堂教学、实验、考试等秩序者,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秩序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不服从管理,顶撞威胁管理人员,妨碍、拒绝有关工作人员正常开展工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影响他人正常学习、休息,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时,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登录非法网站,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以下内容,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内容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三)制作发布计算机病毒,干扰网络的正常运行,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非法获取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信息,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有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学生在学生公寓吸烟,给予批评教育;
(二)擅自调换、占用、出租学生宿舍、床位者,责令恢复原来状况,并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私自更换、加装门锁的,转借钥匙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将动物带入公寓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随意动用、损坏消防器材等设施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学生不得人脸识别后让他人进出公寓,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学生不按要求规范人脸识别、或绕开人脸识别系统、或尾随他人进出公寓,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学生晚归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学生夜不归宿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在宿舍使用违禁用电器的,没收违禁用电器,并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一)学生人为损坏门禁系统设备,照价赔偿,并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二)学生在无突发情况下,触碰紧急按钮,发生门禁系统停止工作,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三)在宿舍存放如煤油炉、酒精炉、蜡烛等易燃易爆物品、易腐蚀、剧毒等危险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四)学生未经批准在校外租房住宿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五)在宿舍内留宿他人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在校内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赌博或变相赌博,一经发现,没收赌具赌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提供赌具、赌博场所、赌资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围观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在校外赌博者,根据司法机关的处罚结果,结合本规定予以处分。
第十九条 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未参与打架的寻衅滋事者(包括用言辞或其它方式激化矛盾或引发事端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参与打架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有以下情节的,加重处分:
(1)在打架事件中起到策划、唆使、激化矛盾等作用的;
(2)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严重的;
(3)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的;
(4)参与结伙斗殴的;
(5)持械打架的;
(6)故意寻衅滋事的;
(7)造成伤害的;
(8)不积极承担过错责任的。
(四)有以下情节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2)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3)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第二十条 学生不得将酒精类饮品带入公寓、教室或其他学生活动场所,违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喝酒滋事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节数(上课、实验、实习,每天按实际授课节数或规定节数计;集体活动按每天4节课计)者,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10—19节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20—29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39节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40—49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节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不服从监考老师和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被认定为扰乱考试及考场工作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考试纪律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考试违纪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考试严重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曾因考试受过纪律处分,凡再次考试违纪者,给予留校查看及以上处分;
(五)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2)组织作弊;
(3)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
(4)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5)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对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上级有关规定及本规定类似条款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二十五条 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学院依据教务处提供的《教务通报》,向学生工作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学生公寓住宿违纪,由公寓管理部门和学院负责调查核实,向学生工作部提交事实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学生其他违纪或学院内学生之间发生的违纪事件,由本学院负责调查核实,保卫处配合;学院间学生之间发生的违纪事件,由保卫处、学生工作部负责,相关学院配合调查核实;校内学生与校外人员发生事件,由保卫处负责调查核实,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交学生工作部。
第二十八条 涉嫌发生治安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的,应向公安机关及时报案,保卫处做好协调工作。
第二十九条 负责调查核实的部门向学生工作部提交事实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要做到事实确凿、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事实材料应得到当事人的确认。
第三十条 学生工作部根据学生违纪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其中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均由学生工作部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涉及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工作部提交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经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五章 处分告知与送达
第三十一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学校通过学院告知学生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二条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规定提出申诉。
第三十四条 对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发生违纪事件,各学院
在学校做出处分决定前要向其监护人通报违纪事实,在处分决定下达后要告知处理意见。
第六章 违纪学生的教育与违纪处分解除
第三十五条 处分期间,违纪学生应该主动进行自我教育,积极悔改,提高认识,每月向学院提交一份思想状况汇报材料。
第三十六条 处分期间,班主任每个月、辅导员每三个月通过谈话、向宿舍其他同学了解等方式掌握并记录一次学生的思想和生活状况;分管领导在学生申请解除处分时,要和学生做一次深入谈话,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
第三十七条 处分到期,违纪学生按学校规定程序申请解除处分,应向学生工作部递交《包头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申请表》《包头师范学院学生违纪期间思想状况记录表》和违纪期间思想总结汇报材料;处分到期未按学校规定程序申请解除处分或到期不符合解除条件者,不予解除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纪学生在处分期内有见义勇为等突出良好表现等行为的,学院提供原始证明材料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包头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包师院办发〔2018〕32号)同时废止,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上一条:包头师范学院学生请假管理规定 下一条:包头师范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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