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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师范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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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财政部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 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 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四)诚实守信,关心集体,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业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分别位居班级前两名,无不及格课程。

(六)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章 评 审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度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由各二级学院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个人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本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二)班级民主评议。由班主任主持召开班会对本班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报本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三)二级学院审查公示。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评审条件和规定,负责对各班级评议结果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将审查结果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选结果报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校研究审定。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学院评选结果进行审核,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审核结果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最后上报自治区教育厅。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学校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家奖学金评审、公示制度,严格发放程序,加强获奖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一条 在国家奖学金申请、评定和发放过程中,凡发现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评定资格。已获得奖学金的,追回所发奖学金和证书,并视情节轻重,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起施行,原《包头师范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包师院办发〔2021〕14号)同时废止,由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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