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毕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科(含预科,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
第二章 资助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支出。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面为在校生的28%,资助标准为平均每生每年3700元,分为4700元、3700元、2700元三个档次。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或评审期前违纪已解除。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关心集体,懂得感恩,富有爱心,积极参加义工服务。
(六)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七)本学年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简朴。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由学校学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由各二级学院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享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的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无需参与评审,须由各学院于每年4月30日前提供当年“春季学期退役复学学生注册在籍名单”、10月31日前提供当年“秋季学期退役复学学生注册在籍名单”,经学生工作部复审无误后,确定享受助学金的学生名单。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
(一)个人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本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包头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二)班级民主评议。由班主任主持召开班会,对本班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综合评定,并进行民主评议,确定获助学生资格条件及名单并在班级内公示1个工作日。
(三)二级学院审查公示。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评审条件和规定,负责对各班级评议结果进行审查,将审查结果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选结果报学校学生工作部。
(四)学校研究审定。学生工作部对各学院评选结果进行审核,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审核结果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最后上报自治区教育厅。
第四章 发放和管理
第十条 学校将国家助学金足额分给10个月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一条 学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入伍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从次月起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由于个人原因办理退学手续的,从次月起停发国家助学金;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学生正常的生活费支出,不得挥霍浪费。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要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学习、遵章守纪。
第十三条 学校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4 年 11 月起施行,原《包头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包师院办发〔2023〕22 号)同时废止,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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