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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在校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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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学:

建立城镇居民(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拿出巨额资金保障广大城镇居民(学生)基本医疗需求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保障学生的身体健康,使学生在学校期间得到基本医疗保障,现将本市在校学生参加包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 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

(一)凡符合包头市大中专学校新生注册条件,取得学籍后,均须参加包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筹资标准:学生为每人每年290元,其中:个人缴纳50元,各级政府补助共计240元。重度残疾、享受低保待遇的学生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

(三)缴费期为每年9月份至12月份,待遇享受期为参保缴费当年的9月份至次年8月份。

二、医疗保障待遇

(一)门诊医疗费:

1、学生在一个年度内因无第三人负担、无责任意外伤害发生的2000元以下门诊费用,报销比例为70%。

2、学生能够在门诊进行特殊检查(单次收费200元以上的检查项目)发生的检查费用,报销比例为50%。

3、学生经鉴定属于政策规定的17种慢性病,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慢性病用药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按照一次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计算。

(二)住院医疗费:

项目类别市外医疗机构市内各级医疗机构

住院起付标准 100元100元

住院报销比例基金支付个人支付基金支付个人支付

起付线-0.5万元60% 40% 65% 35%

0.5万元-1万元 70%30% 75% 25%

1万元-3万元80% 20% 85% 15%

3万元-15.5万元 85%15% 85% 15%

备注:最高支付限额15.5万元指的是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

(三)学生在一个年度内因无第三人负担、无责任意外伤害造成死亡的,一次性赔付2万元。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除外责任

(一)入院3日内未履行入院登记手续(其中包括转外地就医未办理转院手续和急诊未进行电话登记备案手续)的医疗费用;

(二)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支付的费用;

(四)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费用;

(五)在境外和国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费用;

(七)国家和本市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程序

(一)参保学生因患病发生的住院、门诊医疗费用,在已经实行定点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只需支付个人应付部分,其余费用由包头市医疗保险局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就医时必须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IC卡)。

(二)参保学生在非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医疗费用由本人先行垫支,之后由学校归集医疗费用单据,统一到所在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报销。

(三)参保学生在外地实习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保险范围和标准支付。

(四)非本市户籍的学生放假期间在原籍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保险范围和标准支付。

(五)参保学生因治疗需要转外地就医的,需经包头市医疗保险局批准后方可转往外地就医。

五、重要提示:参保学生住院时必须在入院3日内到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科进行住院登记;在外地患急性病入院的参保学生必须在入院3日内给包头市医疗保险局或所在学校经办部门打电话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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