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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师范学院学生请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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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师范学院学生请假管理规定
 
为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包头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规范学生请假制度,加强学生组织纪律,稳定教学秩序,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因公、因病或因事不能参加学校组织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开学注册、社会调查、军事训练、生产劳动、政治学习、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必须提前通过书面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按旷课处理。
第二条 请假分公假、病假、事假、公寓请假四种。
公假即因参加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无法参加学校组织的上述活动而提出的请假;
病假即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参加学校组织的上述活动而提出的请假;
事假即因个人或家庭亲属的重大事件无法参加学校组织的上述活动而提出的请假;
公寓请假即因事、因病晚间不能按时回宿舍就寝而提出的请假。
第三条 批假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审批权限和程序逐级审批。
第四条 审批程序及权限
公假:活动组织单位需与学生所在院系征求意见,经学校领导批准,报院系备案;
病假:一周以内的请假,由班主任批准,报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一周以上二周以内的请假,由班主任审核同意,院系分管领导批准并备案;
二周以上的请假,由班主任签署意见,院系分管领导同意,学生工作部审核批准并在院系备案;
事假:三天以内的请假,由班主任批准,报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的请假,由班主任签署意见,院系分管领导批准并备案;
一周以上二周以内的请假,由班主任签署意见,院系分管领导同意,学生工作部批准并在院系备案;
二周以上的请假,由班主任签署意见、院系分管领导同意,学生工作部审核,学校领导批准后在院系备案;
毕业生因就业原因请假二周以上,应经招生就业处审核,学校领导批准后在院系备案;
公寓请假:实行“一天一请”制度,由班主任签署意见、院系分管领导同意,报公寓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条 在考试期间请假,必须取得教务处的同意方可按程序审批。
第六条 学生一学期内因事、因病、因公请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要到教务处备案;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七条 学生请病假,需有学校医务室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书,诊断证明书必须加盖公章。
第八条 因故不能事前请假,必须电话告知院系,说明理由,回校后持相关证明办理补假手续。
第九条 需延长假期者,在请假期满以前说明理由,持有关证明申请续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十条 学生请假期满后,应到院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因事或因病晚间不能按时回宿舍就寝,必须提前与院系进行书面请假,院系要对学生请假事由进行认真核实,情况属实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公寓管理中心备案登记,返校后到院系办理销假手续,并到公寓管理中心销假。
第十二条 晚间熄灯后,学生因紧急事情需要外出,可向公寓管理中心请假,次日到院系办理正式请假手续。
第十三条 考勤由各班班长负责记录,如有因请假不能回校住宿的学生,院系要将请假学生情况告知公寓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正式注册的本、专科学生。
第十五条 本规定从2006年6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学生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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