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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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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补充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对各类违纪事件的处理效率,加强对违纪学生的教育管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利,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包头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章   处理权限
第一条   考试违纪事件,由教务处负责认定违纪事实和情节,学生工作部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条   公寓住宿违纪事件,由公寓管理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向学生工作部提交事实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
第三条   其他违纪事件。同一学院学生之间发生的违纪事件,由本学院负责调查核实,保卫处配合;不同学院学生之间发生的违纪事件,由保卫处、学生工作部负责,相关学院配合调查核实;校内学生与校外学生发生事件,由保卫处负责调查核实,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交学生工作部。
第四条   涉及到人身伤害的案件,应向公安机关及时报案,保卫处、相关学院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   负责调查核实的部门向学生工作部提交事实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要做到事实确凿、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提交的事实材料应由违纪学生签字确认。
第三章   学生申诉
第六条   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的决定,由各学院向违纪学生送达违纪处分决定书,学生应在违纪处分决定书上签字;如无法送达本人的,学院可采用公告方式送达。
第七条   学生对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章   未成年学生违纪
第八条   对未满 18 周岁的学生发生违纪事件,各学院在学校做出处分决定前要向其监护人通报违纪事实,在处分决定下达后要告知处理意见。
第五章   违纪学生的教育
第九条   处分期间,违纪学生应该主动进行自我教育,积极悔改,提高认识,每月向学院提交一份思想状况汇报材料。
第十条   处分期间,班主任每个月、辅导员每三个月通过谈话、和宿舍其他同学了解等渠道和形式掌握并记录一次学生的思想和生活状况;分管领导在学生申请解除处分时,要和学生做一次深入谈话,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
第十一条   对于违纪学生的帮助教育及违纪学生的自我教育材料,各学院要妥善保管并建立完整的档案。
第六章   违纪解除
第十二条   处分到期,违纪学生申请解除处分,应向学生工作部递交《包头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申请表》、《包头师范学院学生违纪期间思想状况记录表》和违纪期间思想总结汇报材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在学生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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