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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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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校,规范管理,加强监督”的指导思想,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情节按照正当程序予以适当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预科学生及在我校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员,违纪处分参照本规定处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及运用
第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纪律处分从处分决定下发之日起生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以半年为期限;记过、留校察看处分以一年为期限。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停发助学金半年;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停发助学金一年。
第七条
学生党员、预备党员、团员违纪,党团组织同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八条
因考试原因受记过以上处分者,不授予学士学位;因其它原因受记过以上处分者,经教育半年以上尚无悔改表现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故意隐瞒事实,拒不承认,无理狡辩者;
(二)勾结校外人员或本校学生违反本规定者;
(三)对工作人员、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四)一次违纪,触犯本规定中诸多条款者;
(五)屡教不改或因同一行为多次违纪者;
(六)策划、怂恿违纪行为、积极参与违纪行为并在其中起主要作用者;
(七)胁迫他人参与违纪行为者;
(八)在处分查处期间或在纪律处分期间,另有违纪行为者;
(九)伪造、销毁、藏匿证据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和提供证据者。
第十条
除考试违纪(作弊)或上述加重处分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分:
(一)情节轻微者;
(二)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并及时改正者;
(三)有其它立功表现者。
第十一条
对于有轻微违纪行为尚不够纪律处分者,由学生所在院系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言论和行为,违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成立旨在否定四项基本原则,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颠覆中华人民共和国等非法反动组织,骨干分子、组织者、策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组织开展未按法律程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静坐、绝食、罢课、罢餐、串联等活动,骨干分子、组织者、策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正常的教学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骨干分子、组织者、策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同反动势力、非法组织有联系或泄露国家机密者,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编印、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报纸、刊物等,散布谣言、制造混乱,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不得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违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警告、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未被国家有关机关或授权组织处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偷窃、骗取、勒索公私财物,冒领他人存折、汇款单、邮件单,拾捡他人有价证件、磁卡后消费使用等行为,违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其不同情况,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造成严重损失或危害不大者,给予批评教育;
(二) 作案价值在50元以下(含5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 作案价值在50—150元(含15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作案价值在150—200元(含2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 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凡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为撬盗未遂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 为作案提供信息、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销赃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 违反本条前六款有关规定并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团体作案,对为首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五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刻画或损坏公物、故意破坏宿舍、教室、餐厅、广场、礼堂等公共场所环境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损坏价值在5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损坏价值在50(含50元)元以上2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损坏价值在200(含200元)元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破坏消防设施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七条
扰乱校园正常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制造事端扰乱学校党政机关正常办公,挑动学生进行罢课、罢餐,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骨干分子、组织者、策划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不服从管理,顶撞威胁管理人员,妨碍、拒绝有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扰乱课堂教学、实验、考试等秩序者,视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影响他人正常学习、休息,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宿舍喂养宠物或将宠物带入校园及课堂,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在异性宿舍过夜或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查看以上处分;
(九)通宵上网者,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十)在校园内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违反学校学生团体有关管理规定,在校园内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团体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骨干分子、组织者、策划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二)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管理制度,影响学校正常秩序,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学生个人及团体开展开课外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管理制度,影响学校正常秩序,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四)擅自举办募捐,从事非法经商和传销活动,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五)在校园内进行邪教、封建迷信、宗教活动,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时,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登录非法网站,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1)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10)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以上内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制作发布计算机病毒,干扰网络的正常运行,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处50—200元罚款,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非法获取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信息,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盗用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帐号上网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在校内外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赌博或变相赌博,一经发现,没收赌具赌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提供赌具、赌博场所、赌资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在赌博中有其他犯罪行为,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围观且知情不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围观且资助赌博,给予记过处分;
(六)围观且对赌博者通风报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打击报复检举人,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肇事者(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或其它方式激化矛盾或引发事端或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给与警告以上处分;
(二)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策划、唆使、勾结校外人员或本校学生打架(包括打架后招引校外人员再次寻衅滋事或报复等)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1)一方动手未伤及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一方动手且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给予记过处分;
(3)一方动手且造成严重后果者,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互相动手,先动手者给予记过处分;致对方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后动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对方重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动手打人的先后难以区分时,挑起事端并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另一方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寻衅滋事或报复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参与者
(1)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发展,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伪证者
(1)故意为他人作伪证,或为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为犯罪嫌疑人作伪证者,加重一级处分;
(3)当事者出具伪证者,加重一级处分。
(六)提供凶器者
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参与结伙斗殴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使用匕首、菜刀等凶器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持械打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男生殴打女生者,加重一级处分;
(十一)殴打教师或管理人员者,加重一级处分;
(十二)故意寻衅滋事殴打他人,视情节和伤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三)在处理打架事件中,不通过学校,利用钱物或其它形式私下解决或组织他人提供伪证者,加重一级处分;
(十四)因打架造成伤害所引起的医疗费、护理费以及损坏的公私财物等一切必要费用,应当由当事人双方根据过错责任程度承担,如果不按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赔偿,加重一级处分;
(十五)打架伤势轻重的判定,以县级以上正规医院出具的证明作为基础判断依据。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得酗酒,违者视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多次酗酒滋事,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不遵守公民道德规范,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活动,违者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拾物不还、开具假凭证骗取保险理赔金、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酬金、助学贷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以口头、书面或其它形式侮辱、漫骂、威胁他人,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造谣、诬陷他人,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或盗用密码偷阅他人电子邮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转让、涂改、伪造各种证明、证书、证件、证券、票据、成绩单,并产生不良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捏造虚假事实反映问题,影响学校正常工作和声誉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在综合测评、奖学金评定、助学金申请及其它评优工作中弄虚作假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的商业性娱乐活动,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涂写淫秽文字、书画,制作、传播、观看淫秽书刊、录像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窥视、滋扰等流氓行为,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一)卖淫、嫖娼、吸毒、贩毒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有其它违反公民道德规范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不文明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节数(上课、实验、实习,每天按实际授课节数或规定节数计;集体活动按每天4节课计)者,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10—19节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20—29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39节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40—49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节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考试纪律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违纪行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弊行为,给予记过处分;
(三)严重作弊行为,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曾因考试受过纪律处分,无论前次处分是否解除,再次因考试违纪或作弊者,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五)上述“违纪”、“作弊”、“严重作弊”行为的认定以教务处《包头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行为认定规定》为准;
(六)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他人代替考试和替他人考试;
(2)组织作弊;
(3)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
(4)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第二十五条
对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上级有关规定及本规定类似条款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给予×××以上处分”,均含本等级处分;涉及到学籍管理方面的内容,按《包头师范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章 处理程序与权限
第二十七条
违纪处理程序:
(一)违纪事件发生后由各院系或学校有关部门负责调查取证工作,考试违纪调查在24小时内完成,其它违纪调查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违纪事实查证后,应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然后按照处理权限做出适当的处分决定;
(三)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处分或解除处分决定,由本院系以适当方式发布通告,并将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
(四)被处分学生下落不明,学校可采用公告形式送达处分决定书。
第二十八条
违纪处理权限:
(一)考试违纪。处理由教务处或考试纪律检查组认定违纪情节并向学生工作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工作部核实后做出决定,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发文处理;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工作部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发文处理。
(二)其它违纪。由各院系或相关部门向学生工作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工作部核实后做出决定,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发文处理;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工作部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发文处理。
(三)学校相关部门在管辖范围内发现违纪现象,应及时将情况告知所在院系,与院系进行共同调查,取证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做出处理;
(四)涉及不同院系的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部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会同相关院系对违纪事件进行调查,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五章 申诉与善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按以下规定进行申诉:
(一)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做出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人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党委高校工委、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三)对学生处以开除学籍时,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召开听证会。
第三十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一条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的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受到纪律处分后,应积极悔改,根据实际表现,可提前或到期申请办理处分解除手续。
第三十四条
处分解除程序: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纪律处分,须经学生个人申请、院系审批公示、学生工作部核准并下达处分解除决定书等程序解除;
(二)留校察看处分,须经个人申请、院系审议公示、学生工作部审核、学生工作委会议审议通过、学生工作部下达处分解除决定书等程序解除。
第三十五条
纪律处分期间,无悔改表现,处分期满时,由院系提出延长处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审议,通过后并做出延长处分决定。
第三十六条
毕业时处分未到期者或学校未批准解除处分者,毕业证、学位证缓发。待处分期满后,持用人单位或居住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悔改表现证明申请解除。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二OO八年九月一日起施行,以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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