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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师范学院假期留校住宿学生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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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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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师范学院假期留校住宿学生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假期留校住宿学生的管理,确保留校学生的安全,根据《包头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和《包头师范学院住宿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的 有关内容,结合学生假期留校住宿的实际,特制定此暂行规定。
第一条:假期原则上不安排学生留校住宿,但对于离家较远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和其他必须安排住宿的学生由公寓管理服务中心集中统一安排住宿。
第二条:假期留校住宿的学生,需按照学生假期住宿审批表内容如实填写,逐级审批,经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同意后与公寓管理服务中心签定《包头师范学院假期学生住宿安全责任协议书》。
第三条:经批准后留校住宿的学生要遵守公寓各项规章制度,对不服从管理和调配,对管理人员态度恶劣者,一次处以
20
元罚金,二次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三次取消其住宿资格。
第四条:在宿舍内起哄、乱摔物品、乱丢、乱倒垃圾或其他不文明行为的,且造成一定影响,破坏正常生活秩序,视其情节轻重,一次给予口头警告,二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次取消其住宿资格。
第五条;严禁饮酒或酒后闹事,一经发现,立即取消住宿资格,并依据学校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纪律处分。
第六条:严禁在宿舍内私接电线、违章用电、焚烧物品,点蜡以及用酒精炉、煤油炉或其它明火,违者除收缴所用违纪用品,赔偿损失外,第一次处以
50
元罚款,二次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次取消其住宿资格。
第七条:对于熄灯后无正当理由晚归者,给予口头批评,并处以
10
元罚金;再次晚归者,经济处罚加倍;累计五次者,取消其住宿资格。
第八条:对于熄灯后未履行请假手续而夜不归宿者,一次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
20
元罚金,二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处以
50
元罚金,三次取消住宿资格。
第九条:对于未经允许留宿他人的,一次处以
30
元罚金,并给予通报批评,二次给予警告处分,三次取消住宿资格。
第十条:不按规定整理内务,经管理人员劝说后仍未改正的,一次给予
20
元经济处罚,二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次取消住宿资格。
第十一条:假期住宿期间凡在公寓内偷窃、诈骗者,除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外,处以
100
元罚款,并追加所偷盗、诈骗物品财产价值的双倍罚款,取消其住宿资格,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由学校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严禁在宿舍内赌博或参与赌博,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住宿资格,并依据学校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本规定未作详细规定的,参照《包头师范学院学生住宿违纪处罚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
2008
年
6
月
30
日 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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