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告通知
学工新闻
学院风采
规章制度
奖优公示
医疗保险
部门概况
部门简介
组织机构
工作职责
学生管理
思想教育
规章制度
辅导员队伍建设
资助管理
奖助学金
勤工助学
诚信感恩
服务指南
公寓管理
中心简介
通知公告
国防教育
工作动态
军训动态
军事理论课
国防社团
心理咨询中心
校医院
校医院简介
规章制度
工作动态
下载专区
教育管理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包头师范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条例
发布人:
阅读次数:
包头师范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鼓励学生发展特长、开拓创新,在德、智、体、美等诸方面全面发展,培养适应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要求的高素质人才,以科学评价体系客观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包括:学业成绩测评和基本素质测评。基本素质测评包括:思想品德测评、身体素质测评和能力素质测评。
第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按百分制计分,综合测评总分=A×70%+B,其中A指学业成绩测评分(体育专业占80%),B指基本素质测评分。
第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每学期进行一次,每学年进行一次总评,测评结果作为评奖评优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综合素质测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尽可能科学合理地反映学生的实际素质状况。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专科学生,预科生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细 则
第七条
学业成绩测评办法
一、学业成绩测评满分为100分,学业成绩测评分
A=
【
∑
(学习成绩×学分×绩点)
∕
∑
(学分×绩点)】。
二、绩点积分办法:
学习成 绩
90
—100
85
—89
82
—84
78
—81
75
—77
72
—74
68
—71
64
—67
63
—
0
绩点
4.0
3.7
3.3
3.0
2.7
2.3
2.0
1.5
1
三、学分标准参照各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学分数执行。
四、留级生学业成绩计算办法:
留级学生学业成绩测评科目与所在班级学生相同,测评公式同上,其中重修科目按60分计算,已合格科目按原成绩计算。
五、考查课程、缓考课程、重修课程、作弊课程成绩测评办法:
1
、考查课成绩按下列标准将等级分数转换为百分制分数:
等级记分
A
A-
B+
B
B-
C+
C
C-
D
E
百分制
分数
90
87
83
80
76
73
70
65
60
50
2
、学生因个人原因部分科目缓考,缓考科目按60分计入学业成绩测评;全部科目缓考,下学期正常参加学业成绩测评;
3
、重修课程合格每科按60分计入学业成绩测评;
4
、
考试作弊课程成绩记为0分;
第八条
基本素质测评
一、思想品德
(一)思想品德测评分=【基础分+附加分-扣分】
(二)
基础分计分办法
1
、基本要求:
①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自觉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②
学习态度端正,谦虚好学,刻苦认真,努力完成各项学习任务,树立良好学风;
③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④
有团结协作精神,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党、团组织生活以及学校、院系、班级组织的活动;
⑤
积极参加教育教学实习、公益劳动和勤工助学活动,自觉搞好寝室卫生,发扬艰苦奋斗精神,生活俭朴;
⑥
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男女交往举止得体;
⑦
诚实守信,言行一致,敢于同不诚信的现象作斗争。
评分办法:
院系按照以上标准规定具体加分标准,根据学生个人表现确定得分,最高不超过7分。
(三)附加分记分办法
①
有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拾金不昧、舍己救人行为或在道德文明、政治文明、公益文明创建活动中受校级以上单位公开表彰或奖励者,按校级、市级、自治区级、国家级分别加1分、2分、3分、6分,
②
所在宿舍被学校授予“文明宿舍”者,成员加0.5分。
③
参加无偿献血每次加1分,受市级以上单位表彰或奖励者加3分。
评分办法:
以上加分同一项目不累计,同一内容不同级别的加分取最高值,不同项目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8分。
(四)扣分办法:
①
违反校规校纪,受到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者,每次分别扣
0.5
分、
1
分、
2
分、
3
分、
4
分
;
②
迟到、早退每次扣
0.05
分;旷课每节扣
0.1
分,累计扣分不超过
2
分;
③
有恶意欠费,学术抄袭、造假者扣
2
分;
④
在思想品德方面有不良表现者扣
2
分。
评分办法:
以上项目可累加,总扣分值不限。
二、身体素质测评(体育专业不含此项测评)
(一)身体素质测评分=体育课测评分+附加分
(二)体育课测评分=体育课成绩
×
10%
(三)附加分记分办法
①
参加学校运动会及各项体育竞赛,个人获得前六名的分别加1.5、1.2、1、0.9、0.6、0.3分,集体项目按个人标准的80%计;
②
参加省、市级运动会个人项目的学生,每人加1、0.5分,获得名次的按校级1.8倍、1.2倍计分,集体项目按个人标准的80%计;
③
参加国家级专项比赛的,每人加1.5分,获奖者按校级2倍加分,集体项目按个人标准的80%计。
评分办法:
以上加分同一项目不累计,同一内容不同级别的加分取最高值,不同项目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6分。
三、能力素质测评
(一)能力素质测评分=【基础分+附加分】
(二)
基础分计分办法
基础分由院系根据学生参加科技学术、文学艺术、文体竞赛以及其他实践活动的基本表现制定加分细则,确定学生得分,最高不超过4分。
(三)附加分标准
①
担任社会工作按下表规定加分:
任 职 项 目
基准分
校学联正副主席
3
—4
院系团总支副书记、学生会正副主席、校学联正副部长、国旗班正副班长
2
—3
院系学生会正副部长、班团支部书记、班长、学生团体负责人、助理班主任
1
—2
校学联干事、院系学生会干事、班团干事、学生团体干事、宿舍长
0.5
②担任学生干部,在相应工作考核中成绩突出者可在基准分上加0.5分,成绩较差者可扣0.5分。
③
参加社会实践,按要求写出调查报告或论文,文章获一、二、三等奖,校级分别加1、0.8、0.5分,校级以上分别加2、1.5、1分,院系级可按院系制定的测评细则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同一篇获不同级别奖励,加分取高值;
④
参加市级(含市级)以上组织的各类科技竞赛(如:"挑战杯"、发明创造等)获奖者,按下表规定加分:
等级
类 别
一等 奖
二 等 奖
三 等 奖
优 秀 奖
国家级
4
3
2
1.5
省 级
3
2
1.5
1
市级
2
1.5
1
0.5
市级以下获奖由院系确定加分细则,最高不得超过1分。
④
参加市级(含市级)以上的文化艺术类竞赛(书法、摄影、美术、器乐、歌舞、曲艺、戏曲、演讲、辩论等)获奖者,按下表规定加分:
等级
类 别
一 等 奖
二 等 奖
三 等 奖
优 秀 奖
国家级
3
2.5
2
1.5
省 级
2.5
2
1.5
1
市 级
2
1.5
1
0.5
市级以下获奖由院系确定加分细则,最高不得超过1分。
⑤
在各级正式出版物(有刊号)上发表各类学术科研论文者,按下表规定加分:
级别
类 别
国家级
省 级
市级
校级
3000
字以上
3
2
1.5
1
3000
字以下
2
1.5
1
0.5
若为合作完成的论文,第一、二作者各按加分的60%和40%计分;若为三人合作的论文,第一、二、三作者各按50%、30%、20%计分。
⑥
在正式出版物、报纸、电台发表作品(非学术科研类)者,按下表规定加分:
级别
类 别
国家级
省 级
市级
校级
2000
字以上
2
1.5
1
0.5
⑦
参加英语等级考试者,按下表规定加分:
专 业
非 专 业
专科
本科
专 科
本 科
专业
四级
专业四级
专业八级
四 级
(400分以上)
六级
(400
分以上)
四 级(400分以上)
六级(400分以上)
3
2
3
2.5
3.5
2
3
音、体、美专业的学生四、六级考试标准为350分以上
⑧
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者,按下表规定加分:
专 业
非专业
专 科
本 科
专科
本 科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一级
二级
一级
二级
1
1.5
2
2.5
0.5
1
1.5
2
2
3
1.5
2.5
⑨
获得学校鼓励的、经学院认定的,职业资格认证主管部门正式颁发的导游证、汽车驾驶证、秘书证、心理咨询师证等各类职业资格证书者,学期初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交院系认定,认定后每项加2分,取证当学年只加一次;其他证书经院系核实原件后到学生工作部核定。
评分办法
:
以上
①
—
⑨
加分同一项目不累计,同一内容不同级别的加分取最高值,不同项目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15分。
第三章 有关规定
第九条
测评中加分、扣分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一、各类先进、荣誉、获奖的加分均应以相应组织正式表彰文件和荣誉奖励证书为依据;
二、各类论文、文章、作品的加分以在刊物上发表的原件或主办单位证明为依据;
三、有关表扬、批评或处分的加减分以书面材料为依据;
四、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加分自考试之日起当学期有效;
五、担任不同职务的学生干部,任职加分只取最高值,不得重复
加分,加分以校团委、院系考核情况为依据;
六、各类科技、文化艺术、体育集体项目加分按个人标准的80%计算;
七、所有加减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由班级测评小组核实,院系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
第十条 入学一学年后转专业者,第一学年在原班级参加学业成绩测评;学年中期转专业者分别参加两专业学业成绩测评,学年总测评成绩取两专业测评成绩平均值;转专业满一学年者可正常参加学业成绩测评。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条
学校按毕业生综合素质测评排名择优推荐就业。
第十一条
在综合素质测评工作中,如有下列行为或表现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在测评工作中弄虚作假(如谎报事迹、做假材料、假证明、假文章,涂改考试成绩、考勤记录和测评分数等)、争名夺利、诬告陷害等,除给予批评教育之外,视情节在其总评成绩中扣5~10分,情节特别严重给予纪律处分。
二、学生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在测评工作中有上述行为的,除责令其退出测评小组之外,视情节在其总评结果中扣5~10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应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实行校、院系、班级三级管理;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在开学六周之内完成。
①
学生工作部作为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完善综合素质测评条例;组织指导院系实施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并对测评结果进行审核;
②
院
系成立测评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班主任(辅导员)、学生党支部委员、教师代表、团总支负责人、学生会主席、学生代表组成,全面负责组织本院系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③
班级成立综合素质测评小组(以下简称测评小组),由班主任、教师代表、班长、团支书、学生代表组成,具体负责本班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第十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要实行公示制度,班级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院系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学生工作部审核后在校园网公示。
第十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流程:
测评小组汇总综合素质测评相关信息——测评小组公布汇总信息、加分细则及具体加分情况——测评小组进行测评——班级公示测评结果——院系汇总、审核、公示并上报测评结果——学生工作部审核并公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院系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但须报学生工作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
包头师范学院假期留校住宿学生管理暂行规定
下一条:
包头师范学院“三优”评选办法
【
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