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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师范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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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师范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鼓励学生发展特长、开拓创新,在德、智、体、美等诸方面全面发展,培养适应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要求的高素质人才,以科学评价体系客观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包括:学业成绩测评和基本素质测评。基本素质测评包括:思想品德测评、身体素质测评和能力素质测评。
第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按百分制计分,综合测评总分=A×70%+B,其中A指学业成绩测评分(体育专业占80%),B指基本素质测评分。
第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每学期进行一次,每学年进行一次总评,测评结果作为评奖评优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综合素质测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尽可能科学合理地反映学生的实际素质状况。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专科学生,预科生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细   则
第七条 学业成绩测评办法
一、学业成绩测评满分为100分,学业成绩测评分
A= (学习成绩×学分×绩点) (学分×绩点)】。
二、绩点积分办法:


学习成 绩
90
—100
85 —89
82 —84
78 —81
75 —77
72 —74
68 —71
64 —67
63
0
绩点
4.0
3.7
3.3
3.0
2.7
2.3
2.0
1.5
1


三、学分标准参照各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学分数执行。
四、留级生学业成绩计算办法:
留级学生学业成绩测评科目与所在班级学生相同,测评公式同上,其中重修科目按60分计算,已合格科目按原成绩计算。
五、考查课程、缓考课程、重修课程、作弊课程成绩测评办法:
1 、考查课成绩按下列标准将等级分数转换为百分制分数:


等级记分
A
A-
B+
B
B-
C+
C
C-
D
E
百分制
分数
90
87
83
80
76
73
70
65
60
50


2 、学生因个人原因部分科目缓考,缓考科目按60分计入学业成绩测评;全部科目缓考,下学期正常参加学业成绩测评;
3 、重修课程合格每科按60分计入学业成绩测评;
4 考试作弊课程成绩记为0分;
第八条 基本素质测评
一、思想品德
(一)思想品德测评分=【基础分+附加分-扣分】
(二) 基础分计分办法
1 、基本要求: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自觉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学习态度端正,谦虚好学,刻苦认真,努力完成各项学习任务,树立良好学风;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有团结协作精神,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党、团组织生活以及学校、院系、班级组织的活动;
积极参加教育教学实习、公益劳动和勤工助学活动,自觉搞好寝室卫生,发扬艰苦奋斗精神,生活俭朴;
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男女交往举止得体;
诚实守信,言行一致,敢于同不诚信的现象作斗争。
评分办法: 院系按照以上标准规定具体加分标准,根据学生个人表现确定得分,最高不超过7分。
(三)附加分记分办法
有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拾金不昧、舍己救人行为或在道德文明、政治文明、公益文明创建活动中受校级以上单位公开表彰或奖励者,按校级、市级、自治区级、国家级分别加1分、2分、3分、6分,
所在宿舍被学校授予“文明宿舍”者,成员加0.5分。
参加无偿献血每次加1分,受市级以上单位表彰或奖励者加3分。
评分办法: 以上加分同一项目不累计,同一内容不同级别的加分取最高值,不同项目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8分。
(四)扣分办法:
违反校规校纪,受到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者,每次分别扣 0.5 分、 1 分、 2 分、 3 分、 4
迟到、早退每次扣 0.05 分;旷课每节扣 0.1 分,累计扣分不超过 2 分;
有恶意欠费,学术抄袭、造假者扣 2 分;
在思想品德方面有不良表现者扣 2 分。
评分办法: 以上项目可累加,总扣分值不限。
二、身体素质测评(体育专业不含此项测评)
(一)身体素质测评分=体育课测评分+附加分
(二)体育课测评分=体育课成绩 × 10%
(三)附加分记分办法
参加学校运动会及各项体育竞赛,个人获得前六名的分别加1.5、1.2、1、0.9、0.6、0.3分,集体项目按个人标准的80%计;
参加省、市级运动会个人项目的学生,每人加1、0.5分,获得名次的按校级1.8倍、1.2倍计分,集体项目按个人标准的80%计;
参加国家级专项比赛的,每人加1.5分,获奖者按校级2倍加分,集体项目按个人标准的80%计。
评分办法: 以上加分同一项目不累计,同一内容不同级别的加分取最高值,不同项目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6分。
三、能力素质测评
(一)能力素质测评分=【基础分+附加分】
(二) 基础分计分办法
基础分由院系根据学生参加科技学术、文学艺术、文体竞赛以及其他实践活动的基本表现制定加分细则,确定学生得分,最高不超过4分。
(三)附加分标准
担任社会工作按下表规定加分:


任      职      项       目
基准分
校学联正副主席
3 —4
院系团总支副书记、学生会正副主席、校学联正副部长、国旗班正副班长
2 —3
院系学生会正副部长、班团支部书记、班长、学生团体负责人、助理班主任
1 —2
校学联干事、院系学生会干事、班团干事、学生团体干事、宿舍长
0.5


②担任学生干部,在相应工作考核中成绩突出者可在基准分上加0.5分,成绩较差者可扣0.5分。
参加社会实践,按要求写出调查报告或论文,文章获一、二、三等奖,校级分别加1、0.8、0.5分,校级以上分别加2、1.5、1分,院系级可按院系制定的测评细则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同一篇获不同级别奖励,加分取高值;
参加市级(含市级)以上组织的各类科技竞赛(如:"挑战杯"、发明创造等)获奖者,按下表规定加分:


等级  
类 别
一等 奖
二 等 奖
三 等 奖
优 秀 奖
国家级
4
3
2
1.5
省 级
3
2
1.5
1
市级
2
1.5
1
0.5
市级以下获奖由院系确定加分细则,最高不得超过1分。


参加市级(含市级)以上的文化艺术类竞赛(书法、摄影、美术、器乐、歌舞、曲艺、戏曲、演讲、辩论等)获奖者,按下表规定加分:


等级 
类 别
一 等 奖
二 等 奖  
三 等 奖  
优 秀 奖
国家级
3
2.5
2
1.5
省 级
2.5
2
1.5
1
市 级
2
1.5
1
0.5
市级以下获奖由院系确定加分细则,最高不得超过1分。


在各级正式出版物(有刊号)上发表各类学术科研论文者,按下表规定加分:


级别  
类   别
国家级
省 级  
市级
校级
3000 字以上
3
2
1.5
1
3000 字以下
2
1.5
1
0.5
若为合作完成的论文,第一、二作者各按加分的60%和40%计分;若为三人合作的论文,第一、二、三作者各按50%、30%、20%计分。


在正式出版物、报纸、电台发表作品(非学术科研类)者,按下表规定加分:


级别 
类   别
国家级
省 级  
市级
校级
2000 字以上
2
1.5
1
0.5


参加英语等级考试者,按下表规定加分:


专    业
非       专        业
专科
本科
专      科
本      科
专业
四级
专业四级
专业八级
四 级
(400分以上)
六级
(400 分以上)
四 级(400分以上)
六级(400分以上)
3
2
3
2.5
3.5
2
3

音、体、美专业的学生四、六级考试标准为350分以上


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者,按下表规定加分:


专            业
非专业
专      科
本      科
专科
本 科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一级
二级
一级
二级
1
1.5
2
2.5
0.5
1
1.5
2
2
3
1.5
2.5


获得学校鼓励的、经学院认定的,职业资格认证主管部门正式颁发的导游证、汽车驾驶证、秘书证、心理咨询师证等各类职业资格证书者,学期初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交院系认定,认定后每项加2分,取证当学年只加一次;其他证书经院系核实原件后到学生工作部核定。
评分办法 以上 加分同一项目不累计,同一内容不同级别的加分取最高值,不同项目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15分。
第三章   有关规定
第九条 测评中加分、扣分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一、各类先进、荣誉、获奖的加分均应以相应组织正式表彰文件和荣誉奖励证书为依据;
    二、各类论文、文章、作品的加分以在刊物上发表的原件或主办单位证明为依据;
    三、有关表扬、批评或处分的加减分以书面材料为依据;
    四、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加分自考试之日起当学期有效;  
五、担任不同职务的学生干部,任职加分只取最高值,不得重复
加分,加分以校团委、院系考核情况为依据;
六、各类科技、文化艺术、体育集体项目加分按个人标准的80%计算;
七、所有加减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由班级测评小组核实,院系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
第十条 入学一学年后转专业者,第一学年在原班级参加学业成绩测评;学年中期转专业者分别参加两专业学业成绩测评,学年总测评成绩取两专业测评成绩平均值;转专业满一学年者可正常参加学业成绩测评。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条 学校按毕业生综合素质测评排名择优推荐就业。
第十一条 在综合素质测评工作中,如有下列行为或表现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在测评工作中弄虚作假(如谎报事迹、做假材料、假证明、假文章,涂改考试成绩、考勤记录和测评分数等)、争名夺利、诬告陷害等,除给予批评教育之外,视情节在其总评成绩中扣5~10分,情节特别严重给予纪律处分。
二、学生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在测评工作中有上述行为的,除责令其退出测评小组之外,视情节在其总评结果中扣5~10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应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实行校、院系、班级三级管理;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在开学六周之内完成。
学生工作部作为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完善综合素质测评条例;组织指导院系实施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并对测评结果进行审核;
系成立测评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班主任(辅导员)、学生党支部委员、教师代表、团总支负责人、学生会主席、学生代表组成,全面负责组织本院系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班级成立综合素质测评小组(以下简称测评小组),由班主任、教师代表、班长、团支书、学生代表组成,具体负责本班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第十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要实行公示制度,班级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院系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学生工作部审核后在校园网公示。
第十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流程:
测评小组汇总综合素质测评相关信息——测评小组公布汇总信息、加分细则及具体加分情况——测评小组进行测评——班级公示测评结果——院系汇总、审核、公示并上报测评结果——学生工作部审核并公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院系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但须报学生工作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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