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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师范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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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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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师范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奖学金的激励导向作用,切实加强学风建设,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奖学金包括校长奖学金、综合素质奖、学业成绩奖、助理班主任奖、优秀学生干部奖、科技学术奖、文体竞赛活动奖、社会实践奖、民族团结进步奖。
第三条 奖学金评定遵循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预科学生。
第二章 评定条件、比例及金额
第五条 各类奖学金评定条件包括基本条件和具体条件,奖学金获得者需两项条件同时具备。
第六条 各类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
一、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与集体活动,生活俭朴,身心健康。
第七条 各类奖学金评定的具体条件、获奖比例及金额
一、校长奖学金
校长奖学金用于奖励学年度内在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或为社会、学校作出突出贡献的学生。奖励额度基准为5000元/人,视学生所取得的成绩或贡献具体确定。奖励名额不限,按照二级学院推荐、学生工作部审议、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的程序评定。
二、综合素质奖
综合素质奖用于奖励思想道德高尚、学业成绩突出、实践锻炼积极的优秀学生。
(一)比例和金额:综合素质奖比例为9%,奖励额度为1000元/人。
(二)具体条件:综合素质奖获得者当学年度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必须在班级前20%,无考试不及格科目。
三、学业成绩奖
学业成绩奖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
(一)比例和金额:学业成绩奖比例为2%,奖励额度为800元/人。
(二)具体条件:学业成绩奖获得者当学年度学习成绩必须在班级前5%,无考试不及格科目。
四、助理班主任奖
助理班主任奖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热爱学生工作,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在助理班主任工作实践中业绩突出的优秀学生,分为一等、二等两个等级。
(一)比例和金额:助理班主任一等奖学金比例为30%,奖励额度为1000元;助理班主任二等奖学金比例为35%,奖励额度为500元。
(二)具体条件:根据《包头师范学院助理班主任管理办法》对助理班主任进行年度考核,助理班主任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当学年度考核成绩应为优秀,助理班主任二等奖学金获得者当学年度考核成绩应为良好以上。
五、科技学术奖
科技学术奖用于奖励学年度内在科技发明、学术研究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由学生工作部组织评定,申请名额不限。
(一)奖励标准。
1.
在CN以上刊物(增刊、合集除外)以包头师范学院为作者单位发表研究论文者:核心期刊独著者、第一作者、第二作者、第三作者分别以800元/篇、500元/篇、200元/篇、100元/篇的标准计发奖学金;非核心期刊独著者、第一作者、第二作者、第三作者分别以300元/篇、200元/篇、100元/篇、50元/篇的标准计发奖学金。
论文被SCI、SSCI、AHCI、EI、ISTP等著名论文数据库收录者另行计发奖学金,具体标准由学生工作部按有关标准研究决定。
2.
在省级及以上报刊上发表作品(第一作者),学术性每篇奖励800元,新闻类(不低于100字)每篇奖励200元(个人最高不超过1500元)。
3.
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表彰者,分别按照2000元、1500元、1000元/项的标准计发奖学金;
4.
在市级以上科协、教育行政部门等组织的正式科技类竞赛中获得名次者,按照下表标准奖励:
奖 金 名 次 级 别
1500
元
1200
元
800
元
500
元
300
元
100
元
国家级
第一名
或一等奖
第二名
或二等奖
第三名
或三等奖
鼓励奖或优秀奖
/
/
自治区级
/
第一名
或一等奖
第二名
或二等奖
第三名
或三等奖
鼓励奖或优秀奖
/
市级
/
/
第一名
或一等奖
第二至第三名或二至三等奖
/
鼓励奖或优秀奖
团体项目获奖者奖励标准参照第4款规定的名次分别为:2500元、2000元、1500元、1000元、800元、500元,不再奖励个人。
(二)具体要求:本项奖学金由学生本人凭发表论文、专利证书、成果鉴定结论、获奖证书等材料原件申报评比。
六、优秀学生干部奖
优秀学生干部奖用于奖励学年度内在社会工作方面作出贡献的学生干部。
(一)比例和金额:优秀学生干部奖比例为学生干部人数的4%,奖励额度为500元/人。
(二)具体条件:热心为学生服务,工作责任心强,富有创新性,工作业绩突出,学习成绩良好,为当年度校级“优秀学生干部”的获得者。
七、文体竞赛活动奖
文体竞赛活动奖用于奖励由学校组织参加并获得市级及以上文体竞赛活动名次的学生,由学生工作部组织评定,申请名额不限。
(一)奖励标准按照下表执行:
1.
文艺类(个人):
奖 金 名 次 级 别
1500
元
1200
元
800
元
500
元
国家级
第一名
或一等奖
第二名
或二等奖
第三名
或三等奖
鼓励奖或优秀奖
自治区级
/
第一名
或一等奖
第二名
或二等奖
第三名
或三等奖
市级
/
/
第一名
或一等奖
第二至第三名或二至三等奖
2.
体育类(个人):
奖 金 名 次 级 别
1500
元
1200
元
800
元
500
元
国家级
第1名
第2-3名
第4-8名
/
自治区级
/
第1-2名
第3-4名
第5-6名
市级
/
/
第1-2名
第3-6名
校级
/
/
/
破记录
3.
团体节目获奖2—9人参加者:奖励标准参照第1、2款所规定的名次,奖励额度分别为3000元、2500元、1500元、800元。
10
人以上参加者:奖励标准参照第1、2款所规定的名次,奖励额度分别为4000元、3000元、2000元、1500元。
(二)具体要求:
1.
本项奖学金凭活动通知承办单位(校内)证明及学生本人成绩证书、荣誉证书等材料原件申报评比;
2.
上述奖项如获得学校其他管理办法奖励者,授予奖学金荣誉,奖金不再计发。
3.
本项奖学金分团体奖和个人奖,团体项目获奖者不再奖励个人。
八、社会实践奖
社会实践奖用于奖励年度内在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公益活动中涌现出的实绩突出、影响广泛的优秀学生,获奖比例为学生人数的2%,奖励额度为500元/人。
九、民族团结进步奖
民族团结进步奖用于奖励思想道德高尚、学业成绩突出、实践锻炼积极、为民族团结进步作出贡献和表率的学生,奖励额度为500元/人,比例为:预科期间为学生人数的10%,其他为学生人数的8‰(以学院为单位组织评定,其中少数民族学生应占到60%以上)。
第三章 评定程序及管理规定
第八条 奖学金评定按照学生申请、班级民主评选、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验收、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学生工作部审核、学校审定等程序进行。
第九条 奖学金评定以班级为单位,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学生的奖学金评定、审核、公示、咨询工作,其中二级学院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具体工作由各班级组织实施。
第十条 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多项奖学金,符合条件者荣誉可以兼得,但奖学金只享受最高级,不重复获得(助理班主任奖学金可兼得),获奖信息均计入学生个人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未满一学年度转专业的学生不参加当学年度奖学金评定,满一学年转专业学生奖学金评定在上一学年度所在班级进行。
第十二条 学生对奖学金评定结果有异议,可按照《包头师范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在各类奖学金的申请、评定和发放过程中,凡发现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评定资格。已获得奖学金的,追回所发奖学金和证书,并视情节轻重,按学校的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纪律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2010学年度开始试行,原奖学金评定办法同时废止,解释权在学生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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