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保证国家、自治区、社会、学校各项资助落到实处,实现“精准认定,精准资助”,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民政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退役军人事务厅 乡村振兴局 总工会 残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2021修订)〉的通知》(内教发〔2021〕13 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校的全日制本科生和预科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贫困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贫困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精准”,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如下: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贫困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申请资助完成学业,又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贫困生认定三级工作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以分管校领导为组长的贫困生认定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和监督全校贫困生认定工作。学校贫困生认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贫困生认定工作。
(二)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贫困生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的贫困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班级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的贫困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贫困生认定评议具体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六条 贫困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学生是否属于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或事实无人抚养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深度/相对/意外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物价水平以及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父母或未婚同胞兄弟姐妹或学生本人突发重大疾病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上学人数、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情况、家庭成员身体状况等。
第七条 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A、B、C三个等级。
A级:主要指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或事实无人抚养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深度/相对/意外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B级: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上学费用等情况。
C级: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能够提供大部分但尚不能完全提供基本上学费用等情况。
第四章 认定工作程序
第八条 贫困生认定程序
(一)提前告知。学校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告知贫困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包头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同时宣传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二)学生申请。每学年初,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按时向所在班级贫困生认定评议小组提交综合反映本人家庭经济情况的《申请表》,并承诺所填信息及提供材料真实可靠。属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或事实无人抚养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深度/相对/意外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的学生,需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三)评议确认。班级贫困生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全班学生根据申请材料并结合日常生活表现,按照《包头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参考标准》(见附)确定申请人的分值,报本学院贫困生认定工作组审核。
(四)二级学院审核。二级学院贫困生认定工作组对各班级贫困生认定评议小组上报的结果进行审核汇总,确定本学院的贫困生名单。
(五)公示上报。二级学院将贫困生认定结果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准。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生和老师如有异议,可通过电话、信箱等不同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反映。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反映后,及时予以答复。如反映情况属实,及时作出调整。
(六)学校审议并建档。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通过的各档次贫困生认定结果进行核准汇总,上报学校贫困生认定领导小组批准,无异议,建立贫困生信息档案。
第九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每学年春季学期进行一次动态调整。中央下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数据库(以下简称“中央库”)中新增的困难学生,以及因开学报到或复学时间晚于秋季学期认定时段而未申请的困难学生,可在当学年的春季学期补充申请。具体流程同“本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至(六)”。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贫困生认定。
1.学生本人不愿提出贫困生认定申请,或未按规定时间及程序提出贫困生认定申请的。
2.学生不如实填写《申请表》,或提供的相关材料不真实的;
3.其他不符合贫困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各学院留存保管好相关认定材料,加强贫困生档案建设,增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严格管理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
第十二条 各学院要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如实说明家庭经济状况,并及时反馈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学校及各学院每年通过电话、邮件或实地走访进行核实,对恶意提供虚假信息者,及时取消其贫困生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要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包头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包师院办发〔2021〕14 号)同时废止,由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包头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参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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