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内蒙古自治区在校大学生发奋学习,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早日成才,报效祖国,做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乌兰夫基金会决定在我校设立“包头师范学院乌兰夫奖学金”(以下简称“乌兰夫奖学金”)。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乌兰夫基金会乌兰夫奖学金评选办法》(乌基字〔2023〕2号)相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乌兰夫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本科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校领导为组长的“乌兰夫奖学金”评审领导组,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要负责全校“乌兰夫奖学金”评审、发放、后期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乌兰夫奖学金”评选名额由乌兰夫基金会确定,奖励标准为10000元/人。
第五条 “乌兰夫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积极向上,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自觉遵守党的民族政策,维护民族团结。
(三)道德品质优良,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四)诚实守信,品行端正,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心公益,乐于助人。
(五)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实践、科技创新、文艺体育、志愿服务等活动,表现突出,成绩显著,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集体荣誉感。
(六)刻苦学习,成绩优异,评审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和学业成绩分别位居班级前两名(人数≥50人的班级,综合测评成绩和学业成绩排名可放宽至前6%),且无不及格课程。
(七)评审学年未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和自治区励志奖学金;
(八)学生成绩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中共党员以及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专业竞赛、创新发明等某一方面获奖或表现特别优秀者。
第四章 评审与发放
第六条 “乌兰夫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评选对象为在校生中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的学生,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获得一次“乌兰夫奖学金”。
第八条 “乌兰夫奖学金”评审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由二级学院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 “乌兰夫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个人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本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乌兰夫奖学金”申请表》。
(二)班级民主评议。由班主任主持召开班会对本班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报本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三)二级学院审核。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评审条件和规定对各班级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并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乌兰夫奖学金”评审小组办公室。
(四)学校研究审定。“乌兰夫奖学金”评审小组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候选人进行评审,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最终确定名单上报乌兰夫基金会备案。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校将“乌兰夫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奖学金发放情况反馈乌兰夫基金会,并接受乌兰夫基金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乌兰夫奖学金”评审、公示、发放制度,加强获奖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确保“乌兰夫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二条 在“乌兰夫奖学金”申请、评定和发放过程中,凡发现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评定资格;已获得奖学金的,追回所发奖学金和证书,并视情节轻重,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规定,对“乌兰夫奖学金”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以及乌兰夫基金会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起施行,原《包头师范学院“乌兰夫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包师院办发〔2021〕14 号)废止,由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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