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师范学院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及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内教办函[2016]126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现就我校2016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由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组织领导,由学生工作部安排部署,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落实。
二、评审条件、程序、金额及名额分配
(一)评审条件、程序
1、评审条件和程序按照《包头师范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包头师范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包头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2、国家奖学金获得者本年度综合测评成绩和学习成绩分别位居班级前二名,并择优选拔;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本年度综合测评成绩和学习成绩分别位居班级前20%,并择优选拔。
3、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必须是校内综合素质奖获得者。
4、申请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通过自筹、助学贷款等方式自觉履行缴纳学费义务。
(二)金额及名额分配
1、国家奖学金金额为8000元/人;国家励志奖学金金额为5000元/人;国家助学金分为三个等级,其中一等4000元/人,二等3000元/人,三等2000元/人。
2、具体名额分配见附表。
三、时间安排
(一)学院通知。9月19日,各学院根据学校评审通知,向全体学生传达评审精神,确保每一名学生了解国家奖助学金政策。
(二)学生个人申请。9月20日,学生根据评审条件和要求,向本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三)班级初评。9月21日-22日,各班级按照评审条件和要求,对申报者进行初评。
(四)学院审核公示。9月23日—9月26日,各学院对各班级上报的初评结果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
(五)学校审议。9月26日—30日,学校对各学院上报评审结果进行审议,审议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无异议后报自治区教育厅。
四、评审工作要求
(一)国家奖助学金是目前国家对在校大学生实施的资助金额最大、资助面最广、社会关注程度最高的一项资助政策,关系到学生的切身利益。各学院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相关文件精神,研究并制定评审方案,深入做好宣传工作,让每一个学生了解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熟悉评审条件、范围、金额、程序、结果。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开展评审工作,把评审工作与学生的学业成绩、思想品德、综合测评、家庭经济状况、遵纪守法等情况相结合,统筹考虑、合理安排、认真核查、慎重审批。
(三)各学院、班级要成立相应的评审工作组,工作组成员名单要在相应的范围内予以公布。各班级初评结果必须在全班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各学院审核;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评审结果后,必须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天,公示期间要公布学校和学院的监督电话及电子信箱,广泛征求师生意见,做到及时汇总、及时查证、及时回复。对核查后确有问题的学生,要及时更换,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违纪行为的要给予严肃处理。公示无异议后,向学生工作部上报评审结果及评审工作总结报告。学校监督电话为:6193048 6193042,电子信箱为:hdllsq@sina.com。
(四)评审中要做好各类原始材料的收集和保存工作,以备检查。各种评审材料上报(含电子版)必须经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评审小组组长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后报学生工作部。
(五)评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学院要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完成评审工作,按时报送材料,逾期不候。
五、材料报送要求
(一)国家奖学金:《2015-2016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一份)、《(2015-2016学年)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正反面,一式三份)、本人近期四寸照片(电子版)、先进事迹材料(一份)。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2015-2016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一份)、《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2015-2016学年)》(正反面,一份)、先进事迹材料(一份)。
(三)国家助学金:《2016/2017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情况汇总表》(一份)。
(四)国家奖助学金获得者浦发卡号统计表(一份)
(五)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报告一份。
(国家奖助学金初审名单表要求以纸质版和电子版形式同时上报,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以纸质版形式上报,各类表格可在学生工作部网页—资助管理“公告通知”评审通知中下载。)
六、后期管理
(一)各学院对获奖受助学生加强教育引导,强化监督和管理,杜绝请客吃饭、铺张浪费等违规使用奖助学金现象发生。
(二)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诚信、感恩、自强教育,引导学生懂感恩,知回报,努力学习、自强自立。
特此通知
2016年9月18日
附: 2016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表
2016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表
序号
学院
国家奖学金
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
1
文学院
2
38
350
政治与法律学院
26
244
3
历史文化学院
11
106
4
外国语学院
28
261
5
美术学院
247
6
音乐学院
27
249
7
教育科学学院
40
369
8
数学科学学院
23
210
9
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
212
10
化学学院
22
195
生物科学与技术学院
20
185
12
资源与环境学院
189
13
体育学院
200
14
信息科学术与技学院
34
318
15
经济与管理学院
313
16
马克思主义学院
0
30
合计
394
3678
上一条:学生工作部关于申请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资助的通知 下一条:学生工作部关于做好2016—2017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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