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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师范学院学生缴费注册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人:
管理员
阅读次数:
包头师范学院学生缴费注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缴费注册管理工作,维护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正常进行,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21
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研究生、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是学生在校期间应依法履行的义务。
第四条
凡我校正式录取的学生,必须按政府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学校规定的缴费期限,办理缴费及注册等手续后,才能依法享有在校期间的各种权利。
第五条
学生每学期开学都要注册一次,注册具有连续性,不得中断,从入学第一学期开始,直到完成学业前最后一个学期为止。
第六条
依据《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十条的规定,未按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者不予注册,没有注册的学生,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第七条
依据《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缴费
第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收费的政策和规定,按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第九条
学生(包括被正常批次录取的新生)必须在每学年秋季开学报到之日至当年
9
月
30
日之前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补录新生缴费时间截止在当年
10
月
20
日之前。
第十条
通过生源地助学贷款缴纳费用的学生,开学后持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回执单到学生工作部登记,贷款到位后办理缴费手续。
第三章
暂缓缴费
第十一条
确因家庭经济困难且未申请到生源地助学贷款而无法按时缴费的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暂缓缴费。暂缓缴费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学期。申请暂缓缴纳的费用仅限于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二条
办理暂缓缴费的程序:
(一)每学年开学两周内(即
9
月
15
日之前),不能按时缴费的学生须向所在学院提出暂缓缴费申请,填写《包头师范学院学生暂缓缴费申请表》,说明暂缓缴费的原因,承诺暂缓缴费的金额、期限。所在学院必须与家长沟通、了解,审查汇总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批,学生工作部在接收申请后一周内给予批复。申请表一式四份,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部、财务处、后勤服务总公司各存一份。
(二)二级学院根据学生工作部的审批意见,通知申请暂缓缴费的学生。各二级学院在开学后三周内把本学院《学生暂缓缴费汇总表》报学生工作部。
(三)获准暂缓缴费的学生可以暂时享有获批缓缴费期间在籍学习资格,缴纳费用后予以注册。
第十三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在贷款未划拨到学校之前按照暂缓缴纳学费学生对待。
第十四条
在暂缓缴费期间,对于采取欺骗手段拖延缴费的行为,一经查明,学校将取消学生的暂缓缴费资格,追缴欠费并视具体情况给予处理。
第四章
缴费注册
第十五条
学生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及有关费用后,方可进行注册并取得学籍。
第十六条
每年
9
月
30
日前,学校财务处、后勤服务总公司向教务处提供未足额交清费用的学生名单,学生工作部向教务处提供助学贷款、暂缓缴费学生名单。补录学生缴费情况的名单提供教务处时间截止在
10
月
20
日之前。
第十七条
教务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名单对学生进行注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是组织本学院学生按规定缴费及注册的具体责任单位。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对本学院学生缴费注册的宣传引导和诚信教育,组织督促学生按时足额缴费及注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原《包头师范学院学生缴纳学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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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师范学院助理班主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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